为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持续优化,学院实行导团队格认定与招生资格审核相对分离制度,导师竞争上岗,师生双向选择。
一、上岗条件
1.基本条件: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通过导师岗前培训,身体健康。超过57周岁确因学科需要,本人提出延聘申请,经批准后上岗。
2.科研经费:近三年承担有厅局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在账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青年博士或博士后首次招生可以不受经费限制,但培养期内必须达到经费要求。
3.科研成果:导师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D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写规划教材1部,或编写研究生课程案例,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认定标准参照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二、审核程序
1.导师提交上岗申请,由教科办做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投票决定。
2.若申请人在申报中提供不实材料,一经发现终止申报程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选聘资格。
三、招生名额
1.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人。
2.首次招收研究生的新导师限招1人。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导师可以优先招生2人: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研且未发生延期)。
2)近两年内,以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或CSSCI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3)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4)个人自科类课题在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社科类课题在账经费不低于3万元。启动金项目经费不计算在内。
4.公司的校外兼职导师,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且必须为研究生选聘校内副导师。
5.限制招生名额的情况:
(1)三年无科研项目、无科研成果,研究经费不足。
(2)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导师专题会议、培训活动达50%。
(3)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因导师原因导致研究生更换导师。
6.中止招生资格的情况
(1)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
(2) 违反科研诚信行为。
(3) 连续三年因导师本人原因未招收研究生。
(4) 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5) 出现学校认定的中止招生资格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23年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立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