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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黑肺”患者——万家宝
2024-05-16 15:58  立博

【摘要】

本案例根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一起真实的尘肺病患者的维权案例《黑肺》改编而成。其主要涉及: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途径、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法定义务、涉及职业病防治的各主体的职责。本案例对员工学习我国《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想关知识点,提高处理工作中因职业病危害而产生冲突的综合能力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教学目的与用途】

本案例供公共卫生硕士和工作于卫生领域的公共管理硕士《卫生法律与监督》课程案例教学使用。本案例主要就职业病防治的各个环节和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进行讲授。员工应通过该案例,学习并巩固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综合处理问题的实践能力。

【案例知识点】

1、职业病相关的概念;2、职业病防治主体及职责;3、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法律义务;4、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途径及法律保障;

【正文】

尘肺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患者在刚得病的时候,会有咳嗽、胸闷、胸痛等症状,过几年后,他们往往很容易感染肺结核、肺部肿瘤等并发症。再后来,随着呼吸功能、心功能的逐步衰竭,他们很有可能在窒息中死亡。病情严重的患者死后,肺部会像石头一样坚硬。

万家宝,36岁,辽宁省营市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下仙峪村普通村民。因在缺少粉尘防护的金矿打工罹患了1期尘肺病,身心饱受折磨,常年的输液打针致使家庭也因此陷入贫困。(没有自我防护设施、缺少相关的职业病危害知识)2006年,他在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全额资助下,到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接受了双肺同期大容量灌洗,身体逐渐恢复了健康。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家宝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曾经工作过的四道沟矿要求赔偿。

1、向大石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被拒绝——理由是没有工伤认定,职业病鉴定,不能提起劳动仲裁。大石桥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尘肺病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2、向大石桥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科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鉴定书和职业病诊断书,才能进行工作认定。

3、向营口市卫生监督局、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科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和诊断——被拒绝——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做职业病鉴定和诊断必须要有在四道沟矿(老板孙利余)出具的用工证明。

因万家宝从20岁起就在村子附近的矿上干活,曾先后工作过四家矿。所以最后一个工作的四道沟矿拒绝给万家宝出具工作证明。

2006年11月27日的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以“黑肺”为话题,以他的经历作为切入点,剖析了目前我国个体煤矿、金矿等在尘肺病防治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尘肺病发病率高、患病后维权困难、医疗费报销无法落实等。

国家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的宗旨, 成立了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先后为122位农民工患者提供医疗费资助近50万元,挽救了数十个濒临崩溃边缘的家庭。

2008年8月份,在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资助下,万家宝又带着8位和他同村的尘肺病患者来到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进行“肺灌洗”治疗。术后的他,面色红润,眼中流露出感激之情是那么地让人欣慰。如今的他,已不再是只想把自己的病治好,而是要让更多和他一样的尘肺病患者解除尘肺病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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